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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登记的住房公积金不可以补缴前几个月的存缴额。根据住建部明确规定: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材料: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缴办理流程:
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
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
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委托银行扣划汇缴: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
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
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
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综上,根据住建部公积金补缴规定,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补缴前几个月的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