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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购新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款了!减轻*款资金压力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2-04-25 16:43:11

楼市“银四”启动后,国内多个地方调整房地产政策的声音不断,公积金“降门槛”成了热门选择。4月13日,福建发布的18条“纾困方案”中明确购买新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天津也推出子女购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的举措,希望借此提振买房人的信心。

根据“福建住建”的官方消息,4月13日推出的18条“纾困方案”中,提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款,增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预付制”,从而进一步减轻支付*款的资金压力。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款: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

(三)符合省直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其他条件。

二、提取额度

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款。

三、办理程序

(一)开发企业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时,签署《承诺书》。

(二)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房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省直公积金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款。

(四)省直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刻办理,并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承诺书》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购房职工或开发企业向省直公积金中心补充提交完整*款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通过省汇聚平台能查询到发票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不再提供)。

四、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已交房款发票,金额不少于合同约定的*款金额与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

(三)购房职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购房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五)其他需提供材料。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二)购房职工应准确计算拟提取金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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