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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购房后后悔不想要了怎么办?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8-03-28 10:46:55

买了房子后悔了,不想要了,可以吗?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以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购房者满足以下6个条件,房子还是可以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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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的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因素,也可是人为、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包括地震、水灾、海啸等,人为、社会因素包括战争、政府政策等。当不可抗力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二、开发商违约、违法的

开发商违约包括延期交房、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的,购房者需注意保留开发商违约证据,向开发商提出解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开发商经购房者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房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房屋出现重大问题的,例如楼体出现倾斜、墙体开裂、渗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主体结构不合格的等多种情况。

如果合同中相关约定,先按合同上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上没有约定,需要经过专业机构对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确属房屋质量问题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四、开发商没有卖房资质的

如果是期房项目,开发商只有拿到《预售许可证》,才可以开盘卖给购房者。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就将房子卖出的,购房者可无条件退房。

五、面积差*值超过3%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开发商交房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合同生效期间产生的利息。”

这种情况常见于期房项目中。

六、过分迟延产权过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是因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当行使合同解除权将构成违约。因此购房者如欲解除购房合同,应事先咨询专业律师并按律师的指导意见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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