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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已延长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02 16:37:42

作为购房者的我们应该密切关注买房政策的调整与更改以便及时获取*前沿的买房资讯,*近出台的关于厦门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的延长政策已出台。想要具体了解吗?前看小编为您整理的文章。

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经修订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届时,公积金贷款年限不仅延长至30年,外地户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将无须提供担保人。

公积金贷款年限延至30年

《贷款办法》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长年限控制由原来不超过25年,延长到不超过30年;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原办法中“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调整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删除了“担保期限加担保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以内;*长年限控制由原来不超过25年,延长到不超过30年;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原办法中“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调整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删除了“担保期限加担保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此外,增加了大修自住住房的*长贷款期限10年的规定。

单身职工贷款无须担保人

原办法规定,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新的《贷款办法》中规定此类职工或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允许其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人。

还清一年后可再申请贷款

办法中新增了“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近12个月缴存额”的规定;对于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贷款时应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对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则明确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补充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存;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

此外,办法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范围由原只定向用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扩大为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还增加了大修自住住房的*长贷款期限10年的规定。“大修”,有别于装修,具体指市危房鉴定所鉴定的达到C级以上危房的维修,认定为“大修”。

原本规定的外地户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必须要有一位担保人,此次新的《贷款办法》中规定此类职工或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允许其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人。

此外,《贷款办法》中新增了“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近12个月缴存额”的规定;对于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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