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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契税税率的改变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30 18:42:22

根据财税号文件精神,厦门市地税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号),对厦门市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契税政策作出规定。那么新的政策规定与之前的有什么变化呢?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契税政策和家庭少有住房认定标准。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少有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少有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上述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产赠与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厦门市家庭少有住房的认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家庭少有住房查询证明》。认定标准为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信息系统中均无住房记录,属家庭少有住房。

较后,《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关于委托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时间对房产被司法、执法部门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拍卖的,以拍卖销售时间为房屋权属转移时间。(应提供报纸公告和拍卖销售确认书)。

下面是购房契税新政策的内容是:

税包括:契税+大修理基金+杂项

下调的主要是契税

购房合同必须在2008.11.1后签的才享受新政策

新政策:大于144平方的是2%,小于144平方的是1%

新契税=总房价x1%

原契税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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