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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契税新政策的相关细则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30 18:41:04

契税上其实是属于财产转移税,所以该财产人自己缴纳,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了。 而且它属于一种非常重要的契税新政策,是地方税种中的硬性规定。作为居住在厦门购房者,对契税肯定很关注,可是很多人对契税新政策等内容不是很清楚,现在我们就为大家解疑厦门契税新政策的相关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头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指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头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厦门在2010年3月24日起都将按新规定执行。过去个人头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时,如果想要享受契税优惠,产权证上每一位购房者都必须出具“头次购房证明”,这个证明是由市国土房产局权籍管理核心开出的,持有这个证明的购房者才可以获得契税减免,如果拿不出“头次购房证明”的购房人,不管是单独购买还是属于合买一方,都无法享受契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新通知后,厦门在内各地都将按新规定执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头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对此,一些专家的解读是,两部门作出政策调整,既有统一各地政策执行的考虑,也有贯彻目前国家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需求的政策导向的意图。在厦门,两人及多人共同购买一套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情况很少,因此,这一新政策调整不会对楼市产生太大影响。

新婚姻法解释引发夫妻房产加名风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婚前房产征收“加名税”引发公众质疑。婚前房产婚后加配偶的名字到底要不要征契税?昨天,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一锤定音——免征。

据相关人士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自8月31日起执行。

针对这一政策,有网友提出,婚姻存续期间的单方房产至少有4种情况,一种是婚前为单方房产,婚后存续事实;第2种是婚后一方出资买房;第三种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房产证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第四种是婚后夫妻共同买房,但只写一方名字。从通知字面理解,婚前房产由于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加名是否同样可以免征税?

针对这一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次政策中之所以没有出现“婚前”的字样,主要是为了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事实。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前一方出资买房,还是婚后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只要二人婚姻还在存续期间,为另一方加名,就都是免征契税的。当然,婚后双方共同购房,为另一方加名,自然也是免征契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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