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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外地人买房的相关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30 18:37:24

为了更好地实施新“国十条”,近日厦门推出了11条具体措施,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其中就包括涉及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严禁捂盘和变相楼房炒卖行为、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等有力措施,现在我们就来具体的了解一下外地人在厦门买房的相关政。

正式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里,对于民众*为关注的外地人在厦门购房,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在新“国十条”里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三套房*和利息

将大幅度提高

在住房信贷方面,《意见》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款(含公积金,下同)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家庭,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具体由各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厦门还将继续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速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进度。积极探索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部分“夹心层”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在新“国十条”里,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不过,记者注意到,有关外地人在厦门购房的情况,《意见》里没有明确的内容。而外地人在厦门购房一直是主力军,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公布的近日房产信息显示,在今年4月的购房人群中,外地人购房面积占总量的73%,其中福建省外的占48%,而本地人买的还不到三成。

合理规划土地供应

晒地取消竞买资格

《意见》透露,厦门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有效改善全市土地供应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预期。增加岛外土地供应,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加快岛外新城建设,合理承接岛内城市功能的分流和房地产市场的分流。

实行房地产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开发;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向土地出让人书面申报,土地出让人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对用地者不执行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的、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禁止一年内参加土地竞买资格。

完善商品房预售制

明码“一房一价

据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制度。在公开销售24*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严格按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整±10%以上的,应调整预售方案,重新申报预售价格。未重新申报预售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

对不按规定销售和公布相关信息的企业,将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暂停其预售资格,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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